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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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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8 1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四章 认识的本质和过程


  (一)认识的发生和本质

  1 实践是认识发生的现实基础

  (1)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的对外在客观世界的能动反映,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在认识中起着决定作用。这表现在:第一,实践是认识的基本来源。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必须在掌握了该事物丰富、多样的现象的基础上进行,人的正确思想,科学认识都是由于实践的需要,并且是在实践中产生的。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认识适应实践的需要而产生。实践的需要不断给人们提出新的课题;实践创造日益完备的认识工具和其他物质条件;实践锻炼和提高人们的认识能力,从而推动认识的发展。第三,实践是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惟一标准。人的正确认识必须与客观实际相符合。判断与检验某种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即是否具有真理性,必须要有一个客观、可靠的标准,这个标准只能是实践。第四,实践是认识的最终目的与归宿。实践活动不仅产生认识的需要,同时创造出必要的物质条件,使认识的发展成为可能。人类认识世界的目的是为了改造世界,在实践中产生的认识必须回到实践中并指导、服务于人类改造世界的实践活动。

  (2)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

  实践对认识具有决定作用,是认识的基础,发展的动力,认识的目的,检验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因此认识一点也离不开实践。认识对实践又具有反作用。认识对实践的反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认识对实践有导向作用。实践作为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本身只有以正确的理论来指导,才能充分发挥人对世界的能动改造作用。在科学技术高速发展的现时代,认识对实践的导向、预测、促进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第二,认识有相对独立性。认识是主体以观念的形式把握客体的活动,认识遵循着自己特有的逻辑和规律,由于认识的相对独立性,认识可以与实践同步进行,也可以不同步进行,这是认识对实践的能动反作用的体现。第三,认识与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就认识的来源和基础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实践决定认识;就认识的功能和作用而言,马克思主义哲学强调以正确的认识来指导实践;就实践与认识的辩证关系而言,马克思主义强调知与行、实践与认识的统一,强调二者的紧密结合和相互促进。只有正确处理好实践与认识、知与行的关系,才能有效地从事实践活动。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也可以换成理论与实践的辩证关系。

  2 认识是在实践的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

  (1)反映论与先验论的对立

  反映论是唯物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反映论从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的基本前提出发,认为认识的内容来源于客观世界,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没有被反映者就没有反映活动的发生。先验论是唯心主义认识论的基本观点。先验论颠倒了物质与意识的关系,主张意识第一性、物质第二性,把物质世界看做是主观或“客观精神”的产物,否认认识是人脑对客观世界的反映。唯心主义先验论有两种形式,即主观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和客观唯心主义的先验论。唯物主义反映论与唯心主义先验论对立的实质是:反映论主张从物到感觉和思想的认识路线,先验论主张从思想和感觉到物的认识路线。

  (2)反映论与不可知论的对立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肯定人们能够在自己的思想、表象、概念和观念中再现现实世界,即人们的认识可以提供客观世界的正确图景,主张世界的可知性。不可知论认为世界是不可认识或不可能彻底认识的,它们或把感觉当做人与客观事物之间的屏障,或者把本质与现象割裂开来,否认人类认识事物本质的可能性,其主要代表人物是休谟和康德。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批驳不可知论的最有力的武器是人类的实践,在辩证唯物主义哲学看来,世界上只有未知的事物,没有不可知的事物,人的认识能力没有原则上不可逾越的界线。

  (3)主体、客体及其辩证法关系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认为,人的认识是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所以,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能动反映论是和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不可分割的。主体是处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具有社会性的人,是从事改造世界活动的实践着的人。认识的客体即认识的对象,不是指全部的客观实在,而是指进入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同主体发生联系的那一部分客观事物和认识对象。辩证唯物主义把科学的实践观引入到认识论,从而正确地、全面地解决了主体与客体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主体受制于客体,客体制约着主体的活动范围、方式、性质等等,决定了主体的认识内容和范围;另一方面,主体又能动地改造客体,使客体向主体转化,使之满足人们的目的和要求。只有立足于实践,才能认识主体和客体的产生、形成和发展,才能全面把握主体与客体的辩证关系。

  要注意理解认识的主客体的内涵。主体≠客体,也不等于物质,客体包括精神现象。认识主体是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之中从事一定实践活动的人。它有三个方面特征:第一,自然性。人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自然界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社会性。人成为认识主体,在于人是社会存在物。第三,意识性即人具有对外部世界及人自身的活动的意识,这是人作为认识主体的显著特征。认识的主体指的是从事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人,包括个人主体、集团和社会三种。

  认识客体有两层含义:从可能性上说,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都是认识的客体与对象,没有不能被认识的事物;从现实性上说,只有进入主体的认识范围并与主体发生联系的对象才能成为认识客体。认识的客体有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三种形式。认识的客体不等于整个客观的、自然存在的物质世界,现还没纳入到人的认识领域、没有成为人类的认识对象的那部分物质世界,就不是认识的客体。认识的客体,不全是物质现象,也包括一部分精神现象。注意把握主客体的多重关系,可出不定项选择题。

  认识的主体和客体及其辩证关系图示

  (4)能动的反映论与旧唯物论反映论的区别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反映论是能动的反映论,是区别于机械唯物主义消极反映论的。旧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之所以是消极的,是因为它们的反映论是直观的反映论,是对世界照镜子式的反映论,而在这照镜子式的被动反映中,人脑是“白板”,只是印入外界的信息。辩证唯物主义的反映论之所以是能动的反映论,这是因为:①把实践引入了认识论。马克思主义立足于实践,全面说明了人的认识的社会性、主体性、能动性,人与世界的关系首先是改造与被改造的实践关系,在此基础上才产生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②把辩证法贯彻于反映论。马克思主义哲学把辩证法贯彻于认识论,指出人对世界的反映过程是充满矛盾运动的辩证过程。

  3.认识主体在反映中的创造性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在对象性活动中,主体和客体之间首先表现为改造与被改造的关系即实践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自然界物质之间的相互作用。在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即认识关系,以实践关系为基础,以认识关系为前提。主体的价值观念和审美观念作为主体活动的动力因素和内在尺度,对于主体活动的方向性、选择性以及对活动的控具有重要意义。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即需要与满足需要或使用与使用的关系;价值关系的最高境界就是人类改造世界的创造活动及其成果对人的自由的肯定,即审美关系。

  4 反映与信息、选择的关系

  (1)反映与信息的关系

  反映就是主体认识客体,就是主体通过一定手段从客体中获取信息,并经过加工、改造,即信息变换,使之在主体头脑中建构出一个与客体具有同构异质关系的观念系统的过程。人们要认识事物,首先要从对象中获取足够的、真实的信息,同时还要对这些信息进行加工、改造、选择、变换和组织等等。

  (2)反映与选择的关系

  主体在认识过程中对客体信息的选择,首先表现为主体以感觉器官为门户的神经生理系统所决定的选择。这种选择取决于感觉器官,只能选择感觉器官所能及的信息。在此基础上,人的思维活动还需要进行自觉的、能动的选择。抽象思维所面对作为感性映象的信息,尽管是丰富的、整体性的,但却是表面的、直观的,必须对它“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把观念信息的现象联系变为逻辑联系,才能成为理性认识。

  反映就是人们对信息的接受、保留的过程。掌握一定的信息≠认识事物。认识的能动性表现为对信息的选择、加工,形成一定的认识。

  认识是在实践基础上主体对客体的能动反映,是反映与创造的统一。

  人所特有的选择机制不但和认识的反映特性不矛盾,相反,它本身就是能动反映的具体体现,而且人的选择不是主观任意的,它既要受被反映客体的制约,也要受逻辑思维方式和方法的制约。如果背离认识和思维的规律进行选择,结果只能导致主观和客观的分离。

  (3)反映与重构的关系

  人对客观事物的反映离不开重构。它是体现主体能动性的一种认识机制、认识环节,是人的认识活动内在具有的,是认识过程中主体能动性和创造性的突出表现。在认识过程中,主体不仅要对信息进行选择、加工,而且要按照正确反映客体的要求,把这些信息在大脑中重新组合成观念的体系,通过主体的重新组织,重新构造才形成对客观对象的反映。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11: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4 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知行观及其现代意义

  (1)中国传统知行观的基本观点

  其一,行先于知,由行致知的思想。中国古代一些具有唯物主义倾向的哲学家,肯定行先于知,主张由行而致知,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说是认为实践是认识的基础和源泉。

  其二,知之明也,因知进行的思想。我国历史上许多唯物主义哲学家不仅承认行是知的基础和来源,而且又辩证地肯定了知对行的指导作用。其中,尤以先秦的荀子、明清之际的王夫之和近代孙中山三人的论述最为明确和典型。

  其三,注重实效,以行论知的思想。以客观事实、经验和实践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是中国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的理论传统。

  其四,知行并进,相资为用的思想。中国哲学史上许多唯物主义哲学都认识到:就认识的基础和来源而言,是行先于知,由行致知;就认识的功能和作用而言,是知以审行,因知进行;而就认识与实践的辩证关系而言,则是知行并举,相互促进。这是中国哲学对知与行、理论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一种独特表述。其中,王夫之关于“知行相资以为用”、“知行并进而有功”的论述,应该说是很明确、很深刻的。

  (2)知行观的现代意义

  中国哲学家从孔夫子到孙中山,都十分重视知行问题,在总结人类认识发展规律时提出了许多深刻的思想,尤其是在中国发展了重行的知行统一观,与辩证唯物主义以科学的社会实践为特征的知行统一观是内在相通的,很多思想家深刻地探讨了知与行的辩证关系,既肯定行的作用,也肯定知对行具有指导作用,这些宝贵的文化遗产应该加以总结和继承发展。

  在知行观的问题上,中国古代哲学家主要是围绕知与行谁先谁后和孰轻孰重的问题进行的。很多哲学家只注重一方面,否定另一方面,因而都带有形而上学性。

  (二)认识的发展过程

  1 认识过程中的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及其辩证关系

  (1)感性认识及其特点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初级阶段,是人们在实践的基础上,客观事物直接作用于人的感官而产生的一种关于事物现象、事物外部联系、事物各个片面的认识。形象性和直接性是感性认识的特点。感性认识有三种形式,即感觉、知觉、表象。

  (2)理性认识及其特点

  相对于感性认识,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们对感性认识的材料进行抽象和概括而产生的一种对事物的本质、事物的全体、事物的内部联系的认识。抽象性、间接性是理性认识的特点。理性认识有三种形式,即概念、判断、推理。

  (3)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

  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是同一认识过程中的两个不同质的阶段。两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种统一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上。第一,理性认识依赖于感性认识。理性认识的各种形式都是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形成的。没有感性认识提供的感觉材料,不对感觉材料进行提炼、概括,就不能形成概念、判断、推理及其构成的理论体系。第二,感性认识有待深化、发展为理性认识。感性认识是对事物表面的、片面的认识,它反映了事物的现象及外部联系,尚未深入事物的本质与发展规律。而认识的任务在于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以指导变革世界的实践活动,这只有在感性认识深化、发展为理性认识的情况下,才能实现。第三,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是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感性认识的方向、水平都受到认识主体理性的知识结构、价值观念、目标等的制约,感性认识的结果也必须通过概念、判断、推理等理性形成表达出来;理性认识总是建立在感性材料的基础上,同时以语言、符号等感性形式为物质手段。

  经验论有唯物主义经验论与唯心主义经验论两种形式。唯物主义经验论承认感性经验来源于客观物质世界,这一点是正确的,但它不懂得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把对事物的感性经验当做认识的全部内容,这种片面性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成为狭隘经验主义的认识论根源;唯心主义经验论则认为经验是通过人的主观内省而得到的,它根本否定了认识的客观来源与客观内容,因而是错误的。唯理论也有唯心主义与唯物主义之分。唯心主义唯理论否认感性认识对理性认识的基础作用,认为理性认识是人天生就具有的“天赋观念”;唯物主义唯理论承认物质世界的客观存在及理性认识能够把握客观事物发展的规律,这一点是正确的,但它否认了感性认识在认识发展中的作用,又是错误的。认识的真正任务就是要透过现象认识事物的本质。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认识过程的第二次飞跃,这一次飞跃意义更加重大。因为只有这一次飞跃才能检验认识的正确与否,只有通过这一次飞跃才能实现改造客观世界的目的。

  (4)割裂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关系会导致两种错误

  割裂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的关系,会产生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否认感性认识的重要性,片面夸大理性认识作用的唯理论;另一种是否认理性认识的重要性,

  片面夸大感性认识作用的经验论。教条主义犯了类似唯理论的错误,经验主义犯了类似经验论的错误。

  2 从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的飞跃

  由感性认识飞跃到理性认识,是否可靠,能否转化为现实,理性认识本身无法回答。这是认识过程中遇到的又一个矛盾。要解决这个矛盾,就必须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这是认识过程中更为重要的一次飞跃。理性认识向实践飞跃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是:(1)从实践的角度看,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是一个认识指导实践的过程,认识世界是为了改造世界,理性认识只有回到实践,才能指导实践,使认识物化、对象化达到改造世界的目的。(2)从认识的角度看,理性认识向实践的飞跃是一个在实践中检验认识的过程,理性认识只有回到实践,才能使认识受到实践的检验而得到修正、补充、丰富和发展。

  实现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理性认识反映的是事物的本质和规律,是一般性的东西,实践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个别的、具体的事情。一般与个别、理论与实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必须从实际出发,把一般理论和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而不能从理论原则出发,不顾实际情况地生搬硬套。成语中的“量体裁衣”和“按图索骥”,就是两种正反的典型事例。其次,要把关于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同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认识结合起来,形成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理论向实践转化,根本目的是为了改变事物的现存形式,以满足人的需要。为此就必须以对客观事物的事实性认识为基础,对客体的价值即它对人的有用性作出科学的评价,按照客观事物的尺度(外在尺度)和人自身的尺度(内在尺度),在观念中建构成实践改造所应达到的理想客体,即形成实践观念。这是由理性认识向实践飞跃、变理论为现实的决定性的环节。再次,要把理论的正确性和现实的可行性有机结合起来,寻求实现理想客体的具体途径。最后,理论必须被群众掌握,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要最终把实践观念和行动方案变为现实,还必须通过人的实践活动。群众是实践的主体,理论只有为群众所掌握,才能变为改造世界的物质力量。要使理论为群众所认同、内化,成为自觉行动,必须采取正确的实践方法即工作方法,如说服教育的方法、群众路线的方法、典型试验逐步推广的方法等。

  3.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

  (1)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发展的必要性与重要性

  第一,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认识辩证运动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环节,它是理性认识自身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理性认识是否正确的客观标准。同时,理性认识的发展也必须在实践活动中完成。第二,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是认识辩证运动的必然结果,也是实践本身的要求。认识活动的目的在于能动地变革和改造客观世界,只有实践活动才能实现这一目的。

  (2)由理性认识向实践发展的前提与途径由理性认识向实践发展的前提:

  第一,发现和掌握由理性认识向实践转化的方式和规律,从而运用相应的方法与手段来实现这一转化。第二,理性认识获得的理论成果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和掌握。理论只有为广大群众所掌握,才能转变为变革自然与社会的物质力量。

  由理性认识向实践发展的途径

  第一,根据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并运用符合客观实际的理性认识,来确立实践的目标。第二,确立正确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和规律的真理性认识,并根据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确定实践的方案和计划。第三,通过不断地反馈和调节,使实践目的、实践方案和计划与实践结果协调一致。

  4 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及其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1)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的概念

  理性因素是指认识主体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能力,指认知性的意识,包括人的理智、思维和逻辑等因素。人的非理性因素包括两类:第一类是情感、意志,包括欲望、动机、信仰、习惯、本能等等;第二类是人的认识过程中不能被逻辑思维所包含的主体心理形式,如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等。第一类不属于人的认识能力,而是作为一种精神力量渗透到主体的认识活动中,并对其发生影响;第二类虽属人的认识能力,但它同逻辑的、自觉的理性思维相比,具有不自觉、非逻辑性等特点,因而在广义上也属于“非理性”的因素。

  (2)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

  在认识活动中,人的理性、理智和逻辑的因素起主要的作用,是主导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人的非理性因素在认识过程中的作用,或者认为非理性因素对认识的形成只起干扰和破坏作用。

  1)情感、意志在人的认识进程中的作用。①情感因素对人的认识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积极的情感情绪给认识活动注入活力和生气,对认识的发展起积极的推动作用。反之,当人对所从事的某种认识活动缺少热情和情感,或情绪消沉时,人的认识能力就受到抑制,认识进程就受到影响。②意志同情感一样,对人的认识的进行也是一种激发和调控因素,是认识运动的支撑力量和推动力量。

  2)幻想、想象、直觉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①幻想、想象不仅可以把复杂的对象纯粹化、简约化,而且还可以借以进行创造性的构思。②直觉思维能够凭借一些感觉现象迅速准确地把握事物,促进和缩短认识进程,直觉对于科学创造和发现具有直接的推动、促进作用;直认识过程第二次飞跃的意义,其实现的条件还没有考过,这应该引起注意。重视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并不是说可以用非理性因素代替理性因素,要实现科学的认识,起主导作用的还是理性因素,这是不能动摇的。非理性因素的作用可以表现为不同的作用。特别要注意认识发展过程中逻辑与非逻辑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不要把认识问题简单化。马克思主义哲学并不否认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作用。但是在肯定非理性因素作用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哲学也看到非理性因素可能产生的消极作用。同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不同,马克思主义强调非理性因素要受到理性因素的制约,强调人应该在理性因素的主导下发挥非理性因素的积极作用。现代西方的非理性主义则把非理性的东西看做是人的本质,把人的感觉、欲望、情绪、本能看做是决定一切的东西,并且否定或贬低人的理性、理性思维的作用,对非理性、非逻辑的东西作了唯心主义甚至神秘主义的解释,并片面夸大人的非理性因素在人的活动中的作用。非理性主义的错误在于把理性因素与非理性因素割裂开来,并对立起来。

  觉思维对于科学假说和猜测性结构模型的建立起着重要作用。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11:02:46 | 显示全部楼层
  5.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无限性

  认识的发展过程还表现在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认识发展的无限性上。认识过程的反复性是指,人们对于一个复杂事物的认识往往要经过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这是因为在认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的矛盾。从客观方面看,事物的各个侧面及其本质的暴露有一个过程;从主观方面看,人的认识能力有一个提高的过程。人的认识受着实践范围、立场、观点、方法、思维能力、工作经验和知识水平等等因素的制约。恩格斯说:“从历史的观点来看,……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在自然科学的发展中,对于某一自然现象的认识,往往需要经过实验、认识、再实验、再认识的多次反复,才能形成比较科学的理论。认识社会生活更是如此。我们党对在中国建设社会主义的认识就经历了一个曲折反复的过程,到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才算达到比较完整、科学的认识。

  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发展理论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的哲学基础。党的“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正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在实际工作中的创造性运用。群众是社会实践的主体,也是认识的主体。认识从实践中来,主要是从群众的实践中来;认识回到实践中去,也主要是回到群众的实践中去。

  6 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1)人类认识的总的发展过程

  主观和客观的矛盾,是认识过程的基本矛盾。认识的辩证运动过程,就是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矛盾的发展过程,也就是这一矛盾不断产生不断解决,不断解决又不断产生的过程。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就是在这个过程中实现的。

  (2)认识与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主观和客观、认识和实践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指:这种统一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即主观认识要同一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的客观实践相结合;这种统一是历史的,而不是一成不变的,即主观认识要同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实践相符合。

  (3)认识活动的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

  一个正确的思想,往往需要经历由实践到认识、由认识到实践多次反复才能完成。这是因为:其一,事物是复杂的,它的本质的暴露是一个过程。其二,人的认识受历史条件、科学技术条件、实践水平和手段等因素的制约。其三,认识主体存在自身的局限性,受立场、观点、方法、知识水平、经验以至身体素质等等因素的制约,人的认识能力提高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因此,对客观事物特别是对比较复杂的事物的认识,要经过实践和认识的多次反复,不断修正、补充、深化,才能形成正确的思想。某一理论、思想、方案等,经过反复实践达到了预想的结果,对这一具体过程的认识就算完成了。然而,对于过程的推移而言,人的认识运动还是没有完成。这是因为,世界及其联系和发展是无限的,无论在时间上还是在空间上都是无限的,这就决定了人的认识也必然是无限发展的过程。毛泽东指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每一循环的内容,都比较地进到了高一级的程度。

  理论与实践、主观与客观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值得重视。这与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唯物主义一元论、坚持与时俱进都是密切相联的。

  7.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

  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是十六大报告提出的重要思想,能否做到这一点,是我们的事业兴衰成败的关键。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时俱进,新的实践指实践活动与时俱进,两者的结合,就是坚持与时俱进的创新的理论去指导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同时,不断发展变化的实践,又为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提供了不竭的协力。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力就在于它不是一成不变的教条,而是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的科学。一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从马克思主义学说的创立,一直到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形成、提出,就是用发展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的生动历程。马克思主义理论正是在顺应时代潮流、应对时代挑战、破解时代课题的过程中不断实现新的突破、完成新的飞跃的,同时又是在总结历史经验、探索发展规律、推进历史变革中显示强大的活动力和威力的。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是用发展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的典范。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始终注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新情况,根据科学和实践的新发展不断补充和完善自己的一理论。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的至理名言告诉我们,理论是用来指导实践的,是用来解决时代提出的任务的;用发展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这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应有之义,是马克思主义者天经地义的历史使命。现实的实际迫切需要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江泽民同志在“5·31”重要讲话中指出,坚持与时俱进,就一定要看到《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五十多年来世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发生的重大变化,一定要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生变化,一定要充分估计这些变化对我们党执政提出的严峻挑战和崭新课题。不能用本本去框实践,只能实践去检验和发展本本。现实生活的巨大变化,迫切要求我们用发展的理论去指导新的实践。理论要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又要谱写新的理论篇章;要发扬革命传统,又要创造新鲜经验。善于在解放思想中统一思想,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的实践。

  (三)认识的真理性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1 真理及其客观性

  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符合的哲学范畴,是客观事物及其规律在人的意识中的正确反映。真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属于认识论的范畴,它在形式上是主观的,但它的内容是客观的。真理的客观性体现在:第一,人们认识的根源只能是也必然是客观物质世界。第二,真理虽然在形式上是主观的,然而真理所反映的内容却是来自客观物质世界,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种认识是否是真理,只能由社会实践来检验。第三,对同一事物的认识,真理只能有一个,不是多元的。真理只能是认识与客观对象的一致。这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第四,在阶级社会中,人是有阶级性的,人们对真理的认识和利用,总是受阶级利益的影响和制约。这是阶级对真理的态度问题,而不是真理本身的阶级性问题。

  真理问题在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中的地位十分重要。复习时要重点掌握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真理与价值的相互关系以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的原理。真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问题在以往考试中以选择题、辨析题和材料题的形式多次出现。而实践标准原理则三次以论述题的形式出现,主要是考查真理问题上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辩证关系,以及实践标准的内容和现实意义。

  2 真理的绝对性、相对性及其辩证关系

  (1)真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

  真理的绝对性有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任何真理都包含有不依赖于主体而存在的、符合客观事物及其发展规律的客观内容,这一点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了客观真理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第二,真理所体现的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

  认识每向前迈出一步,都是对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的进一步接近,这一点也是无条件的、绝对的。在这个意义上,承认世界的可知性,承认人能够获得关于无限发展的世界的正确认识,也就承认了绝对真理。真理的相对性指的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和条件之下,人类对客观物质世界及其规律的认识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总是具有局限性,是不完全的。这也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从认识的广度来说,任何真理都是对无限发展的客观物质世界的一个阶段、一个局部的认识,都是有条件的、近似的。第二,从认识的深度而言,任何真理都只能达到对事物的一定层次、一定程度的正确认识。

  (2)真理的绝对性与真理的相对性的辩证关系

  真理的绝对性和真理的相对性,并不是两个不同的真理,而是同一个客观真理在人的认识过程中两个不同的方面或两种不同的属性。任何真理既有绝对的一面,又有相对的一面,它们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第一,真理的绝对性和真理的相对性是相互渗透、相互包含的。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之中有相对。任何相对真理都包含着绝对真理的成分、颗粒;绝对之中有相对,无数相对真理的总和构成绝对真理。第二,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辩证转化的。一方面,真理是一个过程,它永远处于相对和绝对的辩证转化和发展之中。我们已达到的相对性的知识越来越趋向于达到绝对真理,是从相对真理走向绝对真理,接近绝对真理的过程;同时,随着客观事物的发展和新属性的发现,已有的真理性认识暴露出局限性,使人们进一步明了其针对性和适用范围,这又是绝对真理转化为相对真理。第三,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是与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的至上性和非至上性的辩证统一相联系的。

  从整个人类的认识来看,人能够认识无限发展的物质世界,这就是思维的至上性、无限性和绝对性。从每一个人的具体认识能力来看,由于受到种种条件的限制,人的思维又是非至上的,亦即是有限的、相对的。这样,人的认识能力、思维能力是至上性与非至上性、无限性与有限性的对立统一,它决定了认识和思维成果即真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11:03:03 | 显示全部楼层
 (3)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的错误

  真理问题上的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形而上学的绝对主义者和相对主义者的表现形式虽有不同,但它们都否认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绝对主义认为人的认识是一成不变的。人可以一次把握绝对真理,把已经获得的科学真理看做万古不变的教条,从而窒息了真理的生命力。相对主义者认为真理仅仅只是相对的、可变的,否认在相对真理之中包含着客观的绝对真理,把真理的相对性夸大为主观随意性,从而导致唯心主义和诡辩论。

  3 真理是具体的

  真理的具体性有三重含义:

  1)真理不是抽象的。任何真理都是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这也就是说,任何真理都既是客观真理,又是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

  2)真理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有自己的特定的对象、范围和条件,如果超出这一具体的规定,真理就会变成谬误。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具体真理的含义,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实践标准的确定性与不确定性的问题还可能以不定项选择题或辨析题的形式出现。如试运用真理的客观性原理评析马赫主义的一段话:真理是“人类经验的组织形成”,是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地组织起来的经验”。主观真理论以真理是“人造的”、主观的为基本前提,以满足个人主观需要作为真理的标准,鼓吹“有用就是真理”,貌似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尺度,实际上是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根本不同的:第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实践是指人们改造客观世界的社会活动;实用主义则把个人应付环境的行为称做实践。第二,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把实践结果作为检验真理的尺度,是指通过实践证明主观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实用主义所讲的效

  果则是指个人的主观需要能否得到满足。第三,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真理是有用的,是指凡是符合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的正确认识,是指真理的属性和作用;实用主义主张“有用就是真理”,是把对我是否“有用”,作为真理的依据和标准。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辩证关系原理是马克思主义真理观的核心内容。应重点加以掌握。任何真理都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这是真理的两种基本属性。运用真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原理来说明实际问题可以出论述题、材料题。真理不等于规律,真理是人们的一种认识,规律则是客观存在。真理是对规律的正确反映。

  3)真理是个过程。真理的具体存在是一个过程。把真理如实地看做主体向客体、主观向客观无止境的接近,看做是历史的发展过程,而不是某种一经达到,便永远不变的静止状态。

  4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

  (1)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辩证唯物主义哲学认为,只有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而实践之所以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是由实践的特点和真理的本性所决定的。1)真理的本性决定了只有实践才能检验真理。真理是标志主观与客观相符合的范畴,因此,要判断主观与客观是否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在主观的领域内是无法解决的,而仅仅在客观世界的范围内也不能检验。实践则是沟通主客体的“桥梁”。

  2)实践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实践才能成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实践是人们改造世界的客观物质活动,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东西。实践一方面同主观相联系,另一方面又同客观世界相联系。人们抱着一定的理论观点去实践,由此而引出一定的客观效果,这样就能把原来的理论认识同客观现实相对照,从而直接检验出理论的真理性。由此可见,实践具有双重的直接现实性,不仅它本身是直接现实的,而且它能够使理论成为现实,这就使它成为了真理的标准。简言之,只有实践才能把主观与客观联系起来,加以对照,并且只有实践才有直接现实性的品格,所以实践是检验真理性认识的惟一标准。

  (2)实践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

  人类的认识是否正确,是否具有真理性,只能由实践来检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此外再无别的标准,这是确定无疑的,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绝对性。虽然实践有时暂时无法判明真理或谬误,但是实践的发展最终能检验真理,肯定实践标准的客观性和惟一性,也就必须承认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否认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就会陷入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实践又是具体的、历史的、发展的,任何实践都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实践不可能判明现有的一切知识,这就是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否认实践标准的相对性就会思想僵化、阻碍真理的发展。实践标准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每一种实践活动的特殊性和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实践的局限性都使实践标准具有一定的相对性,社会实践的总体及其历史发展又使实践最终可以突破这种局限性,并能判别认识的真理性,从而使实践标准具有一定的绝对性。坚持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就是在实践标准问题上坚持辩证法。真理的相对性与绝对性的辩证统一,是与实践标准的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密切相联系的。

  (3)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关系

  逻辑证明是指运用已知的正确概念和判断,通过推理,从理论上确定另一个判断的正确性的一种逻辑方法,它是探索真理和论证真理的手段。

  真理与价值的辩证关系原理体现了人类认识和实践活动的基本特性。掌握这一原理,可以对“有用即是真理”的实用主义真理观进行正确的评析。应该理解和把握真理问题上的绝对主义相对主义,这是这一部分内容的难点。相对主义否认真理的绝对性,绝对主义否认真理相对性。关于实践标准的问题要着重掌握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惟一标准的原因及实践标准的现实意义,实践标准的惟一性、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具体含义。要注意辨别逻辑证明和实践在检验真理问题上的区别与联系。坚持实践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从而防止“左”和“右”的错误。防止僵化。

  1)实践检验和逻辑证明是相辅相成的。

  逻辑证明在实践检验真理的过程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逻辑证明给实践提供理论指导,逻辑思维给实践提供从特殊到普遍和从普遍再到特殊的推理过程,使具体实践能够充分证实或驳倒某个理论原理。第二,逻辑证明可以证明实践所无法直接检验的科学理论的正确性。第三,逻辑思维给实践以理论依据,从而给予人们的实践以力量和信心。

  2)逻辑证明的作用和实践标准的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实践标准起着最终的决定作用。因为:第一,人的逻辑思维是实践的能动的产物。第二,逻辑证明所使用的前提、概念、原理和逻辑规则是否符合客观实际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加以检验,在实践中不断得到丰富和发展。第三,逻辑证明的思维过程以及逻辑证明所得出的结论还必须由实践来作最后的检验。夸大逻辑证明的作用并否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是唯心主义的表现。

  5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是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此外再无别的标准;凡是经过实践证明了的一切认识都是客观真理,都具有不可推翻的性质;实践能够检验一切认识,即使当前的实践还不能加以判定,最终也会被尔后的实践作出裁决。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即相对性是指: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具体实践具有局限性,它往往不能充分证明或驳倒某一认识的真理性;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已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还要继续经受实践的检验。坚持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既可防止唯心主义的随意性,又可避免形而上学的绝对化。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惟一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基本原则。1978年关于真理标准的大讨论,是一场新的思想解放运动,对于冲破个人崇拜和“两个凡是”的束缚,拨乱反正,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开创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局面,起了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6 真理和价值的关系

  (1)价值及其特点

  1)价值是指主体与客体之间一种特定的关系,即客体以自身属性满足主体需要,或主体需要被客体满足的效用关系。一个事物有没有价值主要看它能不能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如果某种事物能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具有对人而言的某种有用性,对于主体的存在和发展有积极的肯定的意义,这种事物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如果某种事物不能满足主体的需要,甚至妨碍主体实现某种需要,对于主体有消极的否定的作用,就会被主体认为是无用的甚至有害的,即无价值。

  2)价值的特点:价值关系必然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主体的需要和要求;另一方面是客体的某种属性、性质、性能。价值是在二者之间的关系中形成的,所以价值既有客观性又有主体性。①价值具有客观性。这一客观性是指,价值必须以物质的或精神的现象本身所固有的属性为现实基础,如果不具有某种属性,它们就不会成为对主体有用的东西。②价值具有主体性。主体的需要及其需要的程度,是某物是否

  (2)真理与价值的关系

  真理与价值作为人类活动中的两大方面,二者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1)真理体现客体尺度的要求,要求人们在认识真理时不能考虑人的主体需要和利益;价值体现主体尺度的要求,要求人们的思维和行动要保证主体需要和利益的满足。

  2)真理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而价值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

  3)真理体现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原则,价值体现社会活动中的多样化原则。真理是一元的,真理本身没有主体的差别,它服从于世界的物质统一性,而价值是多元的,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需要、不同的价值要求和价值选择。真理与价值存在着矛盾,真理和价值之间的矛盾是人类活动的内在矛盾,它们之间的统一是人类活动的内在要求,二者矛盾的不断出现与解决促进着实践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在实践基础上实现真理与价值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条基本原则。
 楼主| 发表于 2013-7-8 11: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6 认识论与思想路线

  (2)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和党的思想路线是一致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能动的革命反映论,以科学的社会实践为根本特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认为:人们的正确认识是在实践中获得的,人们的认识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感性认识,然后再从感性认识到能动地上升为理性认识,用理性认识能动地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发现并检验真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循环往复以至无穷。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和党的思想路线在本质上是一致的。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中国共产党的思想路线的理论基础,是党确立思想路线的哲学根据。党的思想路线则是认识论和方法论的一般原则的具体化,是它在实际工作中的贯彻、应用和体现。这种辩证统一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和实践相结合的生动体现。

  7.党的思想路线及其意义

  (1)党的思想路线

  党的思想路线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2)党的思想路线及其意义

  我们党的历史经验证明,思想路线是否正确,是否以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为指导,关系到革命和建设事业的成败。党的思想路线完整、鲜明地贯彻了“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通过实践而发现真理,又通过实践证明真理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思想路线不仅为确定和发展党的政治路线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也为我们提供了正确的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

  8.坚持党的思想路线,不断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开拓创新

  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与党的思想路线的关系,主要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

  坚持党的思想路线,必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学风,以科学的态度对待马克思主义;必须勇于和善于根据实践的要求进行创新,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中解放出来,从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的和教条式的理解中解放出来,从主观主义和形而上学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理解研究现实中的重大问题,不断深化对共产党执政的规律、对社会主义建设的规律、对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的认识。

  (四)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

  1 辩证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的中介,是理论思维的工具

  (1)什么是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

  唯物辩证法包括客观辩证法和主观辩证法。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包括自然界、社会以及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的认识和思维活动的辩证法,是以概念、判断、推理和理论体系等形式表现出来的思维发展的辩证法,也称概念辩证法。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内容和本质上是同一的,客观辩证法决定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在表现形式上,二者又是不同的,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的形式,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人的思维所特有的。

  (2)主观辩证法和客观辩证法的辩证统一是以人的实践活动为基础和中介的。

  人的实践活动的辩证法既包含和体现客观事物(主要是自然界)的辩证法,又内化和升华为主观辩证法。主观辩证法既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辩证法,又表现出实践辩证法的水平,同时又指导人的实际行动而作用于整个现实世界。

  2 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不统一。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与认识论和方法论是一致的,辩证法也就是认识论和方法论。辩证法作为认识论和方法论就成为辩证思维方法,它是人观念地把握客观事物的一种认识工具。邓小平要求我们“照辩证法办事”,就是要求我们把辩证法转化为认识论和方法论,转化为辩证思维方法。辩证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认识世界的中介,是人们正确进行理性思维的方法。辩证思维方法是一个整体,它是由一系列既相区别又相联系的方法所组成的,其中主要有:

  (1)归纳和演绎

  归纳和演绎是人们认识过程中的两种推理形式。归纳是从个别事实走向一般的结论、概念的思维方法。演绎法是从一般原理、概念走向个别结论的思维方法。辩证思维把归纳和演绎当成认识过程之中既对立又相互联系的两种方法。归纳法和演绎法在认识过程中有各自的作用,也有各自的局限性。在人的认识过程中,归纳和演绎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具体表现在:

  第一,归纳是演绎的基础,演绎以归纳得出的结论作为前提。演绎法是一种从普遍到特殊、从一般到个别的思维方法,它只能揭示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统一关系,不能揭示共性与个性的对立关系。单纯用演绎法不能揭示个别事物多样化的属性。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运用归纳法。此外,演绎的结果也必须再运用归纳法来证实与丰富。

  第二,归纳法必须以演绎为指导。演绎法为归纳提供一般性的理论原则。规定归纳活动的方向与目标。同时,归纳所得到的结论不一定可靠,它必须靠演绎来修正与补充。

  (2)分析和综合

  分析与综合是在认识过程中比归纳与演绎更加深刻的认识方法。分析是在思维中把认识的对象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方面、特性等,对它们分别加以研究,认识事物的各个方面,从中找到事物的本质。综合则是把分解出来的不同部分、方面按其客观的次序、结构组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分析与综合是辩证统一的关系,这表现在:第一,分析与综合是两种方向相反的思维方法。第二,分析与综合相互联系、相互转化、相互促成。分析是综合的基础,为了在思维中把握事物客观存在的统一性,必须先对该事物进行分析,没有分析就没有综合;综合是分析的完成,在对事物矛盾发展的统一体进行分析时必须有整体的观念,否则就不能作出正确的分析。完整、科学的方法要求把分析法与综合法有机地结合起来。

  (3)抽象到具体

  由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是辩证思维的基本方法。逻辑思维中抽象是对客观事物某一方面本质的概括或规定;逻辑思维中的具体是许多规定性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作为辩证思维方法的具体与感性具体不同,后者是客观事物表面的,感官能直接感觉到的事物的具体性。由抽象到具体,是从抽象的规定到思维的具体,它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第一,作为这一过程的逻辑出发点的“抽象”。它必须是反映事物本质的最一般、最基本的抽象与规定;第二,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中介;第三,作为这一过程逻辑终点的具体。它是以一定结构有机结合起来的具有多样规定性的丰富的总体,是一种理性具体。

  (4)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由作为逻辑起点的抽象经由逻辑中介上升到作为逻辑终点的具体,这只是完成了辩证思维永恒运动的一个周期,人类总的认识和实践过程遵循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原则。辩证思维中的历史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客观事物发展的历史进程;第二是指反映客观实在的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如科学史、哲学史、认识史等。逻辑在此指的是逻辑范畴间的次序、层次、关系等。逻辑与历史一致,指的是理论概念体系的逻辑关系,次序应正确反映客观事物和人类认识历史发展的顺序。历史是逻辑的基础与前提,逻辑是历史在辩证思维中的理论再现。逻辑与历史统一的原则是思维与存在这一哲学基本问题在认识论、方法论中的具体体现。

  由于“抽象”、“具体”在不同语言环境中的意义不同,因而考生应分析试题中抽象和具体所指的含义。辩证思维中的抽象是指对事物本质最一般、最基本的概括与规定;具体是指思维的具体,是事物多种规定性的统一,它不同于对客观事物的感性具体。

  逻辑与历史的统一是辩证的、有差别的统一。辩证思维应对历史事实和经验材料进行抽象概括,从中提炼出最能反映历史规律的基本东西,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理论的概念体系。

  3 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研究

  1)现代科学研究,一般是应实践的要求,在一定的认识水平上提出假说,然后由一系列的实践或实验对这些假说进行验证,再经一系列的研究形成理论体系去指导科学实践活动。

  2)辩证思维方法是进行科学研究的一般指导方法。现代科学研究可分为自然科学研究和社会科学研究,这两种研究都离不开辩证思维方法的指导。辩证思维方法渗透贯穿于科学假说的诞生、科学假说的验证以及科学理论形成的全过程。

  3)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在本质上是一致的。①辩证思维方法从普遍联系、永恒发展的角度揭示事物的关系,侧重于人与世界的整体关系;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在确认世界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前提下,深入研究世界的某些具体关系。②辩证思维方法是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方法论前提,哲学通过本体论、认识论、逻辑学等参与到科学研究中;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如控制方法、信息方法、系统方法、结构-功能方法等,又丰富和深化了辩证思维及其方法。因此辩证思维方法要从现代科学研究方法中吸取营养,以丰富自身的方法系统。③在辩证思维方法与现代科学研究方法的关系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种是用哲学的辩证思维方法来否定和取代科学研究方法的片面倾向;另一种是用现代科学研究方法否定和取代辩证思维方法的形而上学倾向。

  Ⅳ常见错误点拨

  (1)实践是纯物质的活动。实践确实具有客观性,但并不能把实践看做是纯粹的物质活动,实践是人能动地改造世界的对象性活动,具有目的性、自主性、创造性,因此,不是纯粹的物质活动。

  (2)实践是纯精神的活动。实践虽然具有目的性、自主性和创造性,但又不是纯精神的活动,实践具有物质的、客观的、感性的性质和形式。它是以“感性”的方式把握客体的活动,与以观念的方式把握客体的思维活动相区别。实践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征,从而具有客观现实性。

  (3)唯心主义都是不可知论。唯心主义不都是不可知论,大多数的唯心主义者也都是可知论者。

  (4)承认认识始于经验就是唯心主义。这是把认识发展过程问题与认识本质混为一谈的论断。承认认识始于经验,不是说认识来源于经验。从认识发展过程的角度来讲,认识开始于经验(感性认识),这是唯心主义和维物主义都可以承认的观点。

  (5)真象和假象是从不同角度对本质的反映。这是考生极容易出现的错误观点。真象和假象都是对本质的表现,而不能说成是反映。因为,无论真象,还是假象都是客观事物自身所具有的客观表现。

  (6)真象是对本质的正确反映,假象是对本质的错误反映。真象和假象都是对本质的表现,无所谓正确与错误之分。不是对本质的反映。

  (7)认识的主体就是主观,认识的客体就是客观。因此不能将主观和客观通常是在哲学基本问题的意义上使用,它相当于意识和物质、思维和存在的关系。主观可以是指与认识对象的关系,相对于客观对象,人的认识活动是主观,主观还可以是指不从客观实际出发,脱离了客观实际,因而带有主观性。这两种含义都表明主观并不等于主体。认识的客体是指进入人的认识活动的对象。认识的客体就其所涉猎的范围来看,只包括纳入认识活动的客观对象,从其所包括的领域来看,它不仅包括自然客体、社会客体,而且还包括精神客体,所以不能把主体和客体与主观和客观混为一谈。

  (8)真理与规律没有区别。真理不等于规律,它仅仅是对规律的正确反映。规律是事物自身固有的,具有客观性。真理与规律是两个不同领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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