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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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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2 19:4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留学贷款属于教育助学贷款的范畴。教育助学贷款包括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和财政贴息的国家助学贷款两种。商业性教育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自己或其法定被监护人就读国内中学、普通高校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或已获批准在境外就读大学及攻读硕士、博士等学位所需学杂费用(包括出国的路费)的消费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由中央财政或地方财政贴息,用于借款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法定被监护人在国内高等学校就读全日制本、专科或研究生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助学贷款。出国留学贷款目前只适用于商业性贷款。
  留学贷款是指银行向出国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其配偶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境外读书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的外汇消费贷款。
  现在,除了留学贷款外,外币旅行支票也是一种便捷的汇兑支付方式。旅行支票是指境内商业银行代售的、由境外银行或专门金融机构印制、以发行机构作为最终付款人、以可自由兑换货币作为计价结算货币、有固定面额的票据。境内居民在购买时,须本人在支票上签名。兑换时,只需再次签名即可,方便留学或出国旅行人员。
  留学贷款的对象为拟留学人员或其直系亲属或其配偶。
  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2、借款人无违法乱纪行为,身体健康,具备诚实守信的品德;
  3、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在出国留学前应具有贷款人所在地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
  4、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应具有贷款人可控制区域内的常住户口或其他有效居住身份,有固定的住所,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5、借款人应持有拟留学人员的国外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
  6、借款人须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抵押财产目前仅限于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质押品目前仅限于国债、本行存单、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保证人应为具有代偿能力的法人或自然人,并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留学贷款的金额及期限
  留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国外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他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报名费、一年内的学费、生活费及其他必需费用的等值人民币总和,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
  1、以可设定抵押权利的房产作为抵押的,贷款最高额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
  2、以国债、本行存单作质押的,贷款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以企业债券作质押的,贷款额根据债券发行人的资信而定,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票面价值的60%;
  3、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若保证人为经银行认可的法人,则贷款可全额发放;若为经银行认可的自然人,则贷款最高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
  留学贷款的期限根据留学期限、借款人收入状况和保证人及担保物的担保能力而确定,最长不超过六年(含六年)。
  留学贷款的利率及计息方法
  留学贷款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的三月十五日起,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实行分段计息。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应一次性还清贷款本息,实行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以每半年为一期,按期等额偿还贷款本息。计算公式为:
  同时规定:
  1、每期还本付息日为每公历年度的三月十五日和九月十五日;
  2、每笔贷款最后到期日为还本付息日(即:三月十五日或九月十五日),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年(含六年);
  3、贷款发放日如不是上述还本付息日,则借款人应在贷款发放日后的第一个还本付息日只付息不还本,按贷款实际占用天数偿付贷款利息,自第一个还本付息日之后,按上述公式计算每期应还本息额。
  留学贷款的申请
  申请人可到贷款人指定的分支机构领取《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留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按申请表要求如实填写,经签字盖章后随下列材料一并交贷款人。
  1、申请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拟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录取通知书、接受证明信及其他有效入学证明资料及有关必需费用证明,同时提供本人学历证明资料;
  (3)提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作为借款人的国内代理人,并提供其国内代理人的身份证、有关居住证明及通讯地址。
  (4)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或质押物正本单据和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证明;
  (5)若担保人为法人,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授权担保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或财产证明及其他资信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申请人为出国留学人员的直系亲属或配偶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有权机构出具的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上述资料不足以证明拟留学人员与借款人的关系时,还应出具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拟留学学校出具的入学录取通知书、接受证明信及其他有效入学证明资料及有关必需费用证明;同时提供拟留学人员的学历证明资料;
  (3)申请人收入或财产证明;
  (4)以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权属证明或质押物正本单据和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必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证明;
  (5)若担保人为法人,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担保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出具法人授权担保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审计的上年度和近期财务报表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若担保人为自然人,应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收入或财产证明及其他资信证明;
  (6)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贷款人自收到申请人上述申请材料后,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不同意贷款的,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同意贷款的,将签发《留学贷款通知书》,通知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已办妥拟留学所在国入境签证的护照来我行办理放款手续。
  1、借款人为出国留学人员本人的,借款合同签订时应有其国内代理人在场并同时在借款合同上签章。
  2、若以法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作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有效授权的代理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签章。
  3、若以自然人保证方式贷款的,保证人必须到场,并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
  4、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必须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借款人与其国内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协议书》应与上述合同同时签署并公证。
  5、抵押物、质物的评估、保险、登记及公证等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留学贷款的发放及归还
  留学贷款由贷款人直接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东方卡或活期储蓄帐户。借款人应按贷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到期前将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存入东方卡或活期储蓄帐户,贷款人于贷款到期日主动从借款人的东方卡或活期储蓄帐户中扣收。
  若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存入应归还的贷款本息,则自贷款到期日的次日起计收逾期罚息。
  贷款连续逾期三个月或在整个贷款期限内累计逾期10个月以上时,实行抵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将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协议不成的,贷款人将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或直接按合同约定申请强制执行;实行质押担保方式的,贷款人将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申请强制拍卖、变卖质物,以所得的价款清偿贷款本息;实行保证方式的,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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