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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湘梅:艺术的交由艺术家 治安的交由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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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6 1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57岁艺术工作者成力在北京宋庄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处劳动教养一年。成力对此决定不满,律师称将申请行政复议。(《新京报》5月9日)

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警方以“寻衅滋事”为由,成力对处劳动教养一年明显不妥当。所谓寻衅滋事是指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成力当众展示性爱行为艺术的行为,并非是要故意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只是借这种形式来讽刺艺术品过份商业化,主观上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那么,成力的行为是否属于“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或者“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从而要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呢?这就涉及到公权力的边界的问题,涉及到“淫秽活动”的认定问题。事实上,虽然有关什么是“淫秽”,一些国家机关作出过相应的规定,但是,具体到“淫秽物品”、“淫秽活动”与艺术的区别问题,至今仍然是模糊不清,特别是行为艺术与“淫秽活动”更是无法界定,认定严厉一些,则可能伤害到行为艺术的发展,认定宽松一些,则可能让淫秽活动借机蔓延。

在两者标准难以区分的情形下,我以为,在程序上设定一些标准,给公权力设定边界,不失为一个可取的办法。“淫秽物品”与行为艺术,都可能涉及裸露身体和展示性爱行为等内容,但是,鉴于普通人的观念与接受程度,裸露身体等行为艺术,即便是为艺术,都不应当在公共场所进行,这可能让人产生反感甚至不良反应,在公共场所进行的涉及裸露身体等行为艺术,公权力有权进行干涉,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相反,如果行为艺术只限于特定场所进行,则公权力不应干涉。公权力的另一个边界是,所谓涉及裸露身体等行为艺术是否不区分对象,特定是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发育成熟,很难区分什么是行为艺术,什么是淫秽活动。公权力还可以从主办者动机、目的等来考察是,所谓涉及裸露身体等行为艺术,到底是淫秽表演还是行为艺术,如果纯粹为艺术,反讽某些社会现象的行为艺术,则公权力不应介入。最后,公权力还可以根据所谓的涉及裸露身体等行为艺术是否在公共媒体进行广泛传播来界定是否介入,如果裸露身体等行为艺术的被人录像、拍照后不加遮掩地在公共场所四处传播,行为艺术人不加制止甚至是自己积极传播,公权力就有权介入。

如果涉及裸露身体等一些表演,是为艺术目的,并且在特定场所、针对特定的对象,公权力就应当慎重介入,当然,并非是说符合上述条件的表演就一定是行为艺术,不属于“淫秽活动”。而是在这种情形下,判断为行为艺术还是淫秽活动,警方等并不是合格的主体,认定是否属于“淫秽活动”的权力应当交由艺术界人士和社会人士组成的特定组织来进行认定,如果这一特定组织认定某一表演是淫秽活动,警方则有权介入查处,否则,就不能以打击淫秽活动为名随意取缔和处罚。因为,警方公权力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治安,是打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对于大众并无直接影响,限于特定的场所和特定对象,那么这一事件多半不是治安事件而可能是一个艺术问题。而对于艺术问题,警方无权充当“艺术法官”,随意地判断什么是艺术,在艺术的殿堂,警方应当止步,应当将艺术的判断权力交由艺术家们。

具体到成力的行为是否应当处以治安处罚,首先应当看他的表演是否在公共场所,是否限于特定对象,特别是限于成年人。如果在特定场所和特定对象,且为艺术进行,那么认定是行为艺术还是淫秽活动,最好由艺术界人士来认定。当然,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成为的展示性爱行为艺术,没有制止他人随意拍照,导致在网络到处流传,这对有悖于公序良俗,且可能毒害未成年人,存在过错,应当接受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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