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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的不对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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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3 11:56: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着力于从高院司法意见的角度,提高科创板违法违规成本,加大刑事处罚力度,努力解决违法收益与违法成本严重不对称的问题。具体来说,根据科创板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股票发行民事责任制度安排,明确规定如果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发行人从事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向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众所周知,在以往的制度安排中,上市公司如果发生欺诈上市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一经查实,监管部门将予以惩处,其中的一项内容就是对发行人(即上市公司)进行罚款。而这笔罚款,客观上是由上市公司的普通股东来支付的。换言之,罚款越多,那些无辜的中小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失也就越大。这样一来,作为惩治犯罪的行为,客观上却造成了对投资者的“两次伤害”,这显然是不妥当的。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意见,罚款的对象从上市公司改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这就实现了犯罪主体与处罚主体的一致,不但可以震慑违规违法者,同时也切实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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