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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财经┫“四板”新规出台:严禁跨区经营 叫停违规私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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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27 20: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办公厅1月26日下午印发《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定位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冲动强烈,个别市场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证监会发言人邓舸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发行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也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转让提供服务。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发现,文件还专门对近期备受争议的私募债做出了规定。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据邓舸介绍,按照《通知》要求,存量私募债要到期兑付了结。值得注意的是,《通知》对交易方式也做了明确,禁止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禁止跨区经营
  自新三板扩容至全国以来,中小企业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关系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俗称“四板”)也得到快速发展,场内创新层出不穷,挂牌企业家快速增长,券商等中介机构也将四板市场作为重要布局领域。
  截至2016年底,全国共有40家区域性股权市场(除云南外其他省市均已设立),挂牌企业1.74万家,展示企业5.94万家,2016年为企业实现融资2871亿元。
  作为目前多层次股权市场的重要基础层,市场定位、投资者门槛、监管权属、交易细则等都不够成熟。监管层也关注到一些区域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的现象,以及其中蕴藏的问题。此次《通知》中明确提出,“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的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融资、转让提供服务”。
  “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区域性股权市场跨区域经营冲动强烈,个别市场已形成跨区域经营甚至向全国覆盖的格局。”据邓舸介绍,跨区域经营导致监管责任主体不明,容易出现违规运作甚至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集资的问题,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实践中已发现有少数跨区域挂牌企业涉嫌从事非法活动。
  邓舸表示,《通知》对跨区域经营的规定,与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监管体制是相适应的,有利于防止因市场覆盖范围与监管覆盖范围不一致带来的监管悬空问题,有利于引导区域性股权市场围绕省内中小微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按照《通知》要求,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区域性股权市场将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发行或股权融资提供服务,也不得为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的转让提供服务。对于《通知》发布前异地企业私募证券或股权已经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进行挂牌转让的,将面临限期清理。
  跨区经营的背后,是市场定位不清。此次《通知》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主要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地方人民政府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的综合运用平台。
  “我国企业数量众多,层次差别也较大,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都有融资需求,如何满足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一直是个难题。”邓舸表示,长期以来,资本市场的发展重心在公开市场,而作为私募性质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却基础薄弱,需要尽快补上这个“短板”。
  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充分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作用,弥补现有公开市场的不足,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与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形成错位发展、有序衔接、功能互补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的金融基础设施和公共平台,不是完全竞争性的市场主体,目前少数省市设立了多家运营机构,存在重复建设问题,也容易引发恶性竞争,甚至酿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对于“一省一家”运营机构的规定,邓舸解释称,这一规定明确了运营机构名单管理要求,有利于遏制部分地方新设冲动,整合资源办好区域性股权市场,促进区域性股权市场长远健康发展。
  叫停私募债
  近期区域市场私募债风险事件频发,暴露出四板市场在业务领域的创新冲动。此次《通知》做出明确,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或转让证券的,限于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程序认可的其他证券,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
  “近年来,区域性股权市场在股权融资和转让服务之外,探索开展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服务,”邓舸称,但由于缺乏统一的业务及监管规则,不同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在操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变相突破私募发行界限、投资者适当性未有效落实、跨区域发行等不规范行为,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与运营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不相匹配。
  而《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违规发行或转让私募债券,这一规定体现了在规范中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有利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立足基本定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集中精力开展股权融资和转让业务,为中小微企业融资、降低杠杆率提供支持。
  按照《通知》要求,区域性股权市场须停止除股票、可转债之外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转让,其中就包括禁止私募债。对于存量的私募债,到期兑付了结。据邓舸介绍,近期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需按要求,摸排存量私募债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预案,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证监会将结合市场发展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其他证券服务进行充分的评估和论证,条件成熟后按程序推出。
  区域性股权市场实行合格投资者制度,合格投资者包括依法设立且具备一定条件的法人机构、合伙企业,金融机构依法管理的投资性计划,以及具备较强风险承受能力且金融资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通过拆分、代持等方式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单只私募证券持有人数量上限的做法都被禁止。
  另外,不得采取集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证券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由于区域性股权市场是近几年发展起来的新事物,还面临一些政策不衔接、不配套的问题,影响了其功能发挥。据邓舸介绍,为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发展,《通知》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为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规范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其中证监会将一方面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出台支持政策措施,另一方面在职责范围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目前证监会正在研究拟出台四项措施。
  一是推动新三板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建立合作对接机制,推进具备条件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新三板推荐业务试点工作。二是支持证券公司参控股运营机构,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业务活动,督促引导证券公司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三是支持依法设立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壮大合格投资者队伍。四是支持运营机构以特别会员方式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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